(2017)豫10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要亭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要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917号原告李要亭,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刘钢柱,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姚电大道交汇处枫林湾小区(从北数第5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要亭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要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要亭负担。审判员 温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