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元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娃,刘步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娃,男,1959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刘步选,男,1953年10月6日生李元娃依据已生效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步选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3598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0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