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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71号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08348093(1-1)。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69号龙腾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47017。法定代表人:丁水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1元,依法减半收取1715.5元,由原告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明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