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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545号原告: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紫桥小区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蓉,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东方美景花园二期(托斯卡纳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子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告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田莉蓉到庭参加诉讼,盛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达公司请求判令:盛唐公司向华达公司:1、支付拖欠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1464536元;2、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度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违约金612239.5元;3、支付拖欠2015年7月29日前电费10551.88元;4、支付拖欠2016年度电损耗费用50000元;5、盛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其他费用。盛唐公司未到庭未予答辩。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10日,华达公司(乙方)与盛唐公司(甲方)签订《常德市盛唐·四月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含《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甲方开发的物业“盛唐·四月天”(建筑面积23.9万平方米)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等。物业费的收取按照多层住宅1元/月/平方米,高层1.4元/月/平方米,别墅1.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按年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2月交纳第二年物业服务费。《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未出售住宅、门面(门面的物业费与住宅相同)空置物业费由甲方按标准价格的60%支付给乙方。根据核算,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盛唐公司共欠物业费1464536元。盛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电费10551.88元,此电费已由华达公司代为支付。华达公司多次向盛唐公司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盛唐四月天空置率明细表》、《盛唐四月天开发公司用户用电记录表》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性质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华达公司作为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与盛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后,华达公司按约对小区物业进行了相应管理,盛唐公司作为业主已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盛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纳2016年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度,盛唐公司共拖欠物业费1464536元未支付,应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对于华达公司主张盛唐公司按照日利率3‰支付未按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为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计算。因合同约定物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缴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2016年度产生物业费1464536元,故违约金应当以1464536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盛唐公司应向华达公司支付其代为支付的电费10551.88元。对于华达公司主张盛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6年度电损耗费用50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盛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等共计1464536元;二、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46453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电费10551.88元;四、驳回常德市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99元,由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