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冬华、周腊秀与罗代立、程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华,周腊秀,罗代立,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华,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周腊秀,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罗代立,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程玲,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代立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碧湖新村社区64-1-101室房屋权属及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登记至申请人李冬华、周腊秀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书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