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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初299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黎,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女,彝族,1986年10月2日生,云南省墨江县人,销售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云、师敬凇,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蔚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云、师敬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婚生子刘某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12年1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刘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的不和谐日渐突出,矛盾不断激化。被告及不信任原告,经常猜疑原告,并以工作为由不回家,对儿子不管不顾,原告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起诉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具备离婚条件,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自己对家庭的投入付出了很多。从2015年开始,原告违反了婚姻相互忠诚的原则,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致使第三者怀孕,在被告及双方亲戚的帮助下,原告才与第三者断绝了关系我在外面工作,每个月都给原告2000元生活费,在原告出轨后,我也想着原告是第一次犯错,我也给原告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7年9月自己认识,2008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刘某。原告刘某某当庭确认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多年才登记结婚,这个过程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忠诚,对彼此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刘某某婚内出轨,与她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应对自己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负责,并与第三者真正断绝不正当关系,而不是贸然提出离婚,以更决绝的方式伤害夫妻感情,让被告更受伤害。现原告刘某某应本着对家庭及孩子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的面对和解决夫妻矛盾,多以夫妻感情为重,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蔚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元淳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