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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与济南舜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济南舜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245号之一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舜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丽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冬雪,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与被告济南舜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8元,减半收取计8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14元,由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