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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074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三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三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74号原告: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钱伟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纪,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超,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三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振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三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市思博锐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宵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