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董何贵与李晓倩、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何贵,李晓倩,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3民初405号原告:董何贵,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晓倩,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张彪,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董何贵诉被告李晓倩、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何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倩、张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何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和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因欠他人借款急需偿还而向原告借款,原告看在与对方是朋友且被告说只借几天就同意借钱,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写给原告借条一份,并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被告李晓倩、张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被告李晓倩向原告两次借款,第一次借款3000元,第二次借款30000元,共3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因被告李晓倩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其丈夫被告张彪同意原告将其电动自行车折抵3000元还款。2016年7月11日,被告李晓倩书写了一份借款本金为30000元的借条交原告为凭,并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后被告李晓倩分两次还款共2500元,仍有275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晓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彪与被告李晓倩系夫妻,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被告李晓倩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债务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彪连带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倩、张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举证、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倩、张彪共同偿还原告董何贵借款2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董何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晓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