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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98号原告: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信县新窑镇。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铜城镇东宋村。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5元,减半收取4682.50元,由原告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惠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