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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鲁某某、石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鲁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鲁某某、石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