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玉林市福绵区金世顺水洗厂与肖剑、郑雪英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628号关于玉林市福绵区金世顺水洗厂与肖剑、郑雪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金世顺水洗厂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剑、郑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玉林市福绵区金世顺水洗厂支付货款523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雪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玉林福绵支行的账户2111701801001908464内有存款54273.2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先烈东支行的账户3602090501034876381内有存款718.5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将上述存款54991.86元依法划拨以履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部分利息,并同意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