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郑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在云天化海口磷矿分公司工作,现住云天化海口。被执行人:杨某,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技文化,在云天化海口磷矿分公司工作,现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享有位于高新区昌源中路M1-1地块境界商务大厦1幢第27层2713号房屋一半出售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