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云峰与许庆涛、杜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峰,许庆涛,杜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云峰,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七里河办事处一般工作人员,住汉江北路。被执行人:许庆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杜玉珍,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系许庆涛妻子。本院在执行云峰与许庆涛、杜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许庆涛、杜玉珍共有的坐落在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5幢13层004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26685-1号)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云峰名下。申请执行人云峰尚欠被执行人许庆涛、杜玉珍利息,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君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