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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穆润娥与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润娥,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58号原告:穆润娥,女,汉族。被告:高保平,男,汉族。被告: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润娥与被告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被告高保平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该案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润娥对被告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王庆红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凯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