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8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伟申请执行池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池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86-2号申请执行人武伟。被执行人池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8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受理武伟申请执行池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池季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池季华在建设银行成都燃灯寺支行X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