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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8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伟申请执行池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池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86-2号申请执行人武伟。被执行人池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8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受理武伟申请执行池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池季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池季华在建设银行成都燃灯寺支行X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