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荣树森与李树臣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树森,李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荣树森,男,汉族,1949年2月22日出生,原黑龙江省绥棱县长山乡五部砖厂承包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李树臣,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树森与被执行人李树臣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李树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