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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475号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系原告职工。被告:许勇军,男,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期兴(系被告父亲),男,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胡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