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国斌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4号罪犯赵国斌,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汉族,大学本科,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汶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阿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国斌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赵国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国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2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