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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陈继舜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陈继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98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委托代理人沈佳民、马惺玙。被执行人陈继舜,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陈继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义务,原告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陈继舜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7,935.90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二、被告陈继舜负担案件受理费1,26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继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继舜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线索,且去向不明。2017年5月10日,本院根据全国法院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查实到的线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八个银行卡账户,但存款仅为千元。2017年6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继舜(2016)沪0117民初803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