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德林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林,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612号原告:冯德林。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原告冯德林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德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