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涂洪梅与王绍洪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洪梅,王绍洪,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涂洪梅,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绍洪,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XX,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洪梅与被执行人王绍洪、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绍洪、XX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绍洪、XX名下的房屋、车辆,但均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套房屋进行处置,车辆暂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绍洪、XX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绍洪、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王绍洪、XX尚欠申请执行人涂洪梅17500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7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