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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莹,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阿姑村东沟。法定代表人:张建哲,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支付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2308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630元,以上合计732712元。但被执行人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银行存款511393.36元,案件部分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62号案件总标的732712元中511393.36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