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培、王正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王正国,崔玉青,张寿龙,孙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24号被执行人:李培,男,汉族,36岁,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王正国,男,汉族,46岁,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崔玉青,男,汉族,41岁,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张寿龙,男,汉族,40岁,住宿迁市泗阳县。被执行人:孙二兵,男,汉族,35岁,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李培、王正国、崔玉青、张寿龙、孙二兵盗窃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2013)泽刑初字第9号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培、王正国、崔玉青、张寿龙、孙二兵应上缴犯罪所得15864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培、王正国、崔玉青、张寿龙、孙二兵发出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2017年3月6日被执行人孙二兵本人签收,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王正国、李培、崔玉青本人签收,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寿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2、2017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崔玉青已将其犯罪所得22880元上缴至本院,本院已发还给被害人;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将其删除被执行人黑名单。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李培、王正国、张寿龙、孙二兵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培、王正国、张寿龙、孙二兵在其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22880元,未执行标的为135760元。本院认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3)泽刑初字第9号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