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文娟、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娟,齐洪海,董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娟,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齐洪海,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地址唐山市。被执行人董志民,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崔文娟与齐洪海,董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齐洪海、董志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洪海、董志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文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