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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权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6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文权。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文权与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了(2017)湘0102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同日扣押了文权存在本院的冻结账户保证金35000元,并于2017年4月28日实际冻结了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的XX账户存款110000元。原告文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担保人、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的XX账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文权存在本院的冻结账户保证金35000元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