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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毛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毛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湘122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毛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医疗费60000元,支付抚养费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845元。被执行人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毛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