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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柯景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景斌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94号罪犯柯景斌,男,1992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闽0502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景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景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柯景斌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柯景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景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柯景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景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