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兰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1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借款66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申请执行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对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21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胤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