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郭书建,殷世超,李贵彬,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一层、二层。负责人:邓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56号建安招待所301、313室。法定代表人:殷世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书建,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殷世超,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县。被执行人:李贵彬,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东常赦村。法定代表人:殷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高登物资有限公司、郭书建、殷世超、李贵彬、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全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