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顾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该地。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顾某甲在聊城市区花园路某甲小区3号居民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米黄色宝莱佳牌电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99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别子、被盗电动四轮车照片;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聊城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顾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左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聊价认定[2017]0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顾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顾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展衍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