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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向明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赵向明,男。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向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向明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561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1654.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61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