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影与长春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影,长春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赵影。被执行人长春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吉0104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