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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志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志勇,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2017年3月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余志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余志勇在南昌市朝阳中路网动力网吧,趁被害人黎某1熟睡之际,将被害人黎某1随身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余志勇快速离开网吧,同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余志勇将该被盗手机抵债给他人。2016年9月2日被害人黎某1报案。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鉴证价格为人民币2248元。2017年3月9日0时许,民警巡逻至南昌市中山路与八一大道交界处,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且体貌特征与2016年9月2日在朝阳中路网动力网吧扒窃手机的嫌疑人极其相似,于是上前盘查,经查该男子名叫余志勇。被告人余志勇对2016年9月2日在朝阳中路网动力网吧扒窃手机一事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余志勇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志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