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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馨予与朱永艳、周亚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予,朱永艳,周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23号原告:张馨予,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朱永艳,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周亚军,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馨予与被告朱永艳、周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张馨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馨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晖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