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馨予与朱永艳、周亚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予,朱永艳,周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23号原告:张馨予,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朱永艳,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周亚军,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馨予与被告朱永艳、周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张馨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馨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晖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