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佰东与被告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东,洪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299号原告:李佰东,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洪旭,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李佰东与被告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李佰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佰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佰东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