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佰东与被告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东,洪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299号原告:李佰东,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洪旭,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李佰东与被告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李佰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佰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佰东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