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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艳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滏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桂兰雪。被执行人李艳飞,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李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代理)审判员姚信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