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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督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冠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督57号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祝冠男,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祝冠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日发出(2017)鲁0211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211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