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铨、姜联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铨,姜联胜,周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铨,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姜联胜,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艳丽,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铨与被执行人姜联胜、周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