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牧小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牧小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593号原告: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牧小又。原告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牧小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百仕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