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天德与王增理、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833号原告王天德与被告周亮、被告王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天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天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王天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