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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8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天德与王增理、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833号原告王天德与被告周亮、被告王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天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天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王天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