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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薛爱兵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305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97号三楼53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法定代表人:李健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97号、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7。法定代表人:黄泽秀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欣,荔湖大厦、荔湖大厦分部的公司员工。孙聪,荔湖大厦、荔湖大厦分部的公司员工。被告:薛爱兵,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阮江市。侵权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99号荔湖大厦南座一楼A1028A。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爱兵、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中八童装妇婴用品市场经营管理分部、广州市荔湾区荔湖大厦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瑞华审判员  谭碧婷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韵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