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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禾花诉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禾花,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677号 原告:李禾花。 委托代理人:谢运花。 被告:湖南省���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 代表人:曹顺成。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 被告:唐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代表人:赵智国。 委托代理人;资运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禾花诉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达成协议,原告为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禾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1元,减半收取2880元,被告唐勇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 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