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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文娟与何继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娟,何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曾文娟,女。被执行人:何继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文娟与被执行人何继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何继华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何继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