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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丁先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丁先红,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先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808室。负责人:周代生,经理。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先红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事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丁先红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中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