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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康王工业园华特商贸D栋105号。法定代表人:揭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刘和生,市长。被执行人:岳阳市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92号。法定代表人:曲安江,局长。被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619号行政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确认不作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双方协调一致,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要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确认不作为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天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