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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金翠,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道县XX。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址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蒋某某夫妇家庭困难、且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政策,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124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建平审 判 员  许 勇审 判 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