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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珍,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周卫珍,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路89号楼2层268室。法定代表人:张善军。被执行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院*号楼*层715。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卫珍与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仲裁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卫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03,389.24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卫珍,申请执行人周卫珍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履行的人民币3,403,389.24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杰审判员 周明珠审判员 宫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