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荆江,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懿,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石人嶂。法定代表人:梁仁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泉,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荆江因与被上诉人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荆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判决;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不存在承包关系。张荆江于2010年3月1日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张荆江的工作部门为“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岗位为“院长”,初始工资为2800元/月。张荆江在担任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院长期间,从来没有收取除工资以外的任何收益。2014年5月被免去院长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张荆江继续在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工作,按工作岗位领取工资直至2015年6月27日被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签发了《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张荆江。这些事实证明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存在的只是劳动关系。2010年3月3日,张荆江作为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院长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但该责任书违反法律规定,向作为劳动者的张荆江收取风险抵押金10万元,原审判决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此抵押金是正确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是非营利性质的医院,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张荆江管理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收取资产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将资产占用费认定为资产损失更没有事实依据。张荆江在担任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院长期间,为医院新增了医疗、电器设备,对医院房屋进行了修葺、改造和装修,医院的资产不仅没有损失反而增值。原审判决第三项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三、张荆江只是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的院长,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是张荆江及其他医院职工的用人单位,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到张荆江个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审判决第二项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此项判决。四、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被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暂停收治医保住院病人资格及收治职工、居民、新农合的住院及门诊统筹参保病人资格的责任不在张荆江。因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的职工从其公司分离出来,这些职工对其做法相当不能接受,故意用违反医疗行政管理规定的手段,迫使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接受医院职工成为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正是这些职工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导致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被暂停上述资格。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据法律,查清事实,对原审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予以撤销。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张荆江依法到国家行政机关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属有效合同。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医院资产管理者,只是将医院资产承包给张荆江使用,并收取资产占用费,为这笔资产的折旧和医疗设备更新提供资金支持。张荆江承包医院资产后,依法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荆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经国家行政关批准的,不是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而得到的,因此,《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是有效合同。二、张荆江违反《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约定,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约扣罚全部风险抵押金。张荆江因违规操作,致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于2013年被暂停了收治医保住院病人资格,及收治职工、居民、新农合的住院及门诊统筹参保病人资格,致使医院失去基本生存条件,最终于2015年6月被迫彻底关闭。张荆江对上述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张荆江自2010年3月承包后,一直没有缴交资产占用费,按约应扣罚全部风险抵押金。另外,张荆江头两年依法依规经营时医院效益还是可以的,只是违规骗保被查出后才一直亏损,至张荆江主动提出合同终止时,除欠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46490.61元外,还欠他人343942.95元债务。根据约定,张荆江未彻底清理偿还债务前,其10万元风险抵押金必须继续发挥质押作用,不能给予退回。三、张荆江是承包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资产的责任人,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双方2010年3月3日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中,张荆江的身份是责任人,其中根本没有“院长”两字。张荆江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了《关于医院装修改造工程款的处理决定》,文中表述了其承包医院资产后的经济定性为“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主经营”,有其亲笔签字为证,其对这一情况是清楚的,其班子成员也是张荆江自封的。另外,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风险抵押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张荆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其同意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事实认定,证明张荆江没有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张荆江支付资产占用费和欠款合计346490.61元给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判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张荆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100000元;2、要求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00元抵押金的利息,此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算至此100000元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反诉请求:张荆江支付资产占用费255633元以及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社保费90857.61元合计346490.61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系由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并经始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荆江。2009年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2009年9月11日张荆江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石人嶂医院经营方案》,并于2010年1月16日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关于石人嶂医院工作设想》。2010年3月3日,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签订《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张荆江作为该医院的考核责任人在该责任书签名。该考核责任书载明:责任考核期限为从2010年3月至2020年12月止,考核期限内矿业公司向责任人张荆江收取资产占用费800000元,责任人张荆江向矿业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00元。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并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与备案。在该考核责任书签订后,张荆江于2010年4月1日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风险抵押金100000元。2014年4月23日,张荆江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终止医院经济责任考核协议。张荆江从2010年3月至2014年5月担任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院长职务,2014年11月6日,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张荆江离任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张荆江担任院长期间,账面亏损为266941.87元。张荆江在担任该院院长期间,在2013年3月13日被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暂停了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收治医保住院病人资格。在2013年10月11日被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停止了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收治职工、居民、新农合的住院及门诊统筹参保病人资格。另查明,2010年3月1日,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12年7月1日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是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张荆江向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了仲裁,该院于2016年8月8日以始劳人终仲案字(2016)86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支付张荆江工资6660元和经济补偿金758.67元,并认为风险抵押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又查明,张荆江在履行《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期间未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资产占用费,张荆江尚有资产占用费255633元没有缴纳(扣除补偿款17700元和设备购置款60000元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该医院职工社保费用90857.61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2009年9月11日张荆江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石人嶂医院经营方案》,并于2010年1月16日向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关于石人嶂医院工作设想》。2010年3月1日,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同年的3月3日,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签订《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张荆江作为该医院的考核责任人在该责任书签名。该责任书约定了由张荆江支付资产占用费80万元给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期限内的债权、债务由考核责任人享有。据此,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实质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虽然属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但是该合同实质是变相的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张荆江诉请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风险押金100000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张荆江诉请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00元抵押金的利息,此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算至此100000元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张荆江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张荆江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张荆江支付其垫付的社保费90857.61元,该笔费用已经由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张荆江向社保机构缴纳,该笔财产张荆江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张荆江支付资产占用费255633元,因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本案中,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签订《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都存在过错,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资产占用费实质是属于资产的损失,张荆江对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即127817元(255633X50%)。为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荆江100000元;二、张荆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保垫付款90857.61元;三、张荆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费127817元;四、判决第一、二、三项,张荆江、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相互折抵后,由张荆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8675元;五、驳回张荆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32元,张荆江负担2674元,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8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12年9月26日,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作出韶石医字【2012】06号《关于医院装修改造工程款的处理决定》,其中写明:“自2010年3月矿业公司对医院实行经济责任考核制以后,矿业公司对医院的经济定性基本上可以理解是: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在医院需要装修改造工程款时,同样是:同意改造,资金自行解决。”本院还查明:已生效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荆江虽然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根据《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约定形成了承包关系。且始劳人终仲案字(2016)86号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张荆江是与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院二审围绕张荆江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是否有效;二、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职工社保费用90857.61元,应否由张荆江返还;三、张荆江应否补偿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费127817元。关于焦点一。本院已生效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约定形成了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等情形,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因此,前述规定属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综上,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3日签订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审认定《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属于无效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焦点二。因张荆江与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承包关系,在承包期间张荆江系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主经营,且双方在《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约定:“责任人承担责任制考核期间的所有营运费用”;“责任制考核期内的债权、债务由责任人享有”。故在此期间产生的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职工社保费用90857.61元应由张荆江自行负担。该笔费用已经由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张荆江向社保机构缴纳,张荆江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原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三。依据《韶关石人嶂矿职工医院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张荆江缴纳相应的资产占用费。张荆江对尚欠的资产占用费应承担支付义务。原审判决张荆江补偿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费127817元,存在不当,但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张荆江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但实体处理本院不作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上诉人张荆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晓巍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