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诉云南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云南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909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居民委员会高楼房新村**号。经营者谭正华,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发洪,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B幢4楼460号。法定代表人江竭。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诉被告云南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负担,余额290元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港龙租赁站。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诚 微信公众号“”